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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视野 | 市政协委员冯民提案 市政协委员刘博提案

沈阳政协 沈阳政协 2023-03-16


编者注:政协委员、政协各参加单位通过政协提案反映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我们开设“提案视野”栏目,刊登市政协十五届二次会议提案,目的在于让社会各界更好地了解政协提案工作,形成委员关切、社会关注的良好氛围,进一步扩大政协提案的社会影响力。


关于补齐乡村振兴战略中

农村饮水安全“短板”的提案


市政协委员 冯民


截至2016年底,全国农村集中式供水人口比例达到84%,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到了79%,农村供水保证程度和水质合格率均有大幅提高。尽管我国在解决农村饮水安全方面有了很大进步,但存在的问题依然严峻:农村饮水工程管理体制不健全,难以形成长效运行机制;管理相对粗放,专业技术人员短缺;长期处于亏损经营,饮水工程难以保证长久发挥效用;受经济发展水平和经济承受能力影响,水费征收率低,经费来源不足,难以保证供水工程正常运行。


我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均采用地下水作为水源,贫水区主要分布在康平西北部、法库西部、新民西北部及沈北、苏家屯、浑南的东部丘陵山区。我市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历经了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的解决人畜饮水困难、2004年解决饮用高氟水、2005年-2013年解决农村饮水安全、2014年至今的按城市饮用水标准建设四个阶段。2018年,我市完成新建改造6.86万人安全饮水设施,其中:新民市0.02万人,康平县1.84万人,法库县4.37万人,浑南区0.63万人。已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1774处(区县建设1480处,水务集团建设294处),供水规模为230.98万人,全市农村集中供水率达93%。


我市农村饮水安全存在的主要问题:(一)仍有待建、重建及局部维修改造工程需解决。因2010年制定“十二五”规划时法库县漏报及“十一五”、“十二五”期间国家实行以村为单元的“销号制”的辽中区等93个村,供水规模13.16万人未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现有超过15年设计年限的工程中,目前发现辽中区、康平县等5个区县、22个乡镇、49个村的50处工程末梢水质不达标,供水规模7.08万人,需整体重建。新民市、辽中区等8个区县(市)66个乡镇、199个村的206处工程需对水源、管网、水处理设备等进行局部维修改造,供水规模达23.2万人。(二)建设标准不一,农村饮水工程建设资金来源单一。2013年以前建设的工程,执行的是水利工程设计标准、施工规范、预算定额和取费标准,低于2014年以后水务集团执行的市政工程设计标准、施工规范、预算定额和取费标准。2013年以前按农村饮水安全标准建设的工程,投资来源是国家、省及市本级按受益人口进行补助。为全面提升我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管理水平,2014年市政府决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按城市饮用水标准建设(《市政府业务会议纪要》第3号),由水务集团实施并运营。投资来源除国家、省补助资金以外,其余列入市城建计划解决。2014年、2015年市本级已投入3.39亿元。2016年国家、省补助资金取消后,投资来源全部由市城建计划解决。2017年、2018年已安排1.61亿元。(三)政策性收费依据不足。由于受益群众用水意识等原因,水的商品属性没有充分体现。9个区县(市)政府中只有新民市出台了《关于新民市农村安全饮水指导价格(试行)的通知》(新发改发〔2012〕30号),规定“每户每年收费限额60元”,其他区县均未出台水价定价文件。(四)运行成本高,区县(市)政府维修养护资金缺口大。现行水费多为村委会与村民协商定费,有的每人每月1~10元,有的每户每年30~200元。2016年9个涉农区县(市)投入工程维护资金1570万元,收取水费1710万元,而运行维护支出6788万元,差额3508万元由乡镇、村承担。2014年以后水务集团建设的工程,单方供水成本在7元以上,在管理模式、水费收取方式、水费收缴水平,同2013年以前的工程基本相同,且未形成水务集团的固定资产,无法计提折旧等,水务集团负担沉重。2016年其自行管理的工程收取水费55.45万元,运行维护支出809.33万元,差额753.88万元。


提出如下建议:


一、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应实行属地化管理。各区县(市)政府是农村饮水安全工作责任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


应合理确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标准及建设模式。各区县(市)政府要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标准为起点,合理选择适合本地实际的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模式。


完善管护机制,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长期发挥效益。各区县(市)政府继续巩固和完善现行在全省普遍施行,大力推广我市辽中区满都户镇、法库县冯贝堡镇、铁西区新民屯镇等地区的做法,以及行之有效的县、乡、村三级网格化管理模式,实行任务到岗,责任到人;按照补偿成本、公平负担的原则合理确定供水价格;完善农村供水缴费机制,制定适合本地的水费收缴办法;将维修养护经费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提高社会化购买服务的水平。


切实做好监督指导工作。督促各区县(市)政府压实主体责任,并对已实施的农村饮水工程进行指导检查等相关工作。





关于解决沈阳市“点供”燃气

安全隐患问题的提案


市政协委员 刘博


“点供”燃气是指利用槽车、管束车等将液化天然气(LNG)、压缩天然气(CNG)和液化石油气(LPG)等燃料送至用户储罐或直接用槽车代替储罐,经过气化、减压等工艺处理后,点对点独立给用户供气。近年来,由于“点供”燃气价格低,工艺简单,施工周期短,部分燃气经销商不顾安全,随意超越经营范围,大力发展燃气“点供”业务。部分燃气工商用户,为降低成本,冒然使用该种方式供气,放弃管道燃气。但点供燃气在规划设计、施工验收、投产使用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


一、沈阳市“点供”燃气基本情况


据不完全统计,沈阳市约有40余家“点供”燃气用户,分布于沈河区、于洪区、皇姑区、大东区、沈北新区、浑南区以及经济技术开发区等重要城区,主要类型是工业企业生产、生活、采暖用气,日用气量折合天然气共计约20万立方米。其中,75%以上的用户在管道天然气覆盖区域内。由于缺乏整体的统一管理,随时可能出现严重问题,引发安全生产事故,威胁公共安全。今年4月27日16时50分许,大东区朱尔屯99号沈阳市城建路桥材料有限公司院内,LNG“点供”燃气现场在调试过程中发生爆炸,造成2人死亡,7人受伤。


二、“点供”燃气存在的问题


经过市场调查和研究分析,点供燃气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缺乏整体规划,资源浪费严重


按照沈阳市燃气整体规划发展部署,燃气特许经营权企业已将管道敷设完毕,“点供”燃气工程不符合燃气专项规划,任由其发展,将造成燃气设施的重复建设,浪费土地资源,降低管道燃气企业所建管网的利用率,甚至导致管道敷设却没有用户的尴尬局面,不利于地区管道燃气的长远发展。


(二)安全生产问题尤为突出


一是国家目前没有出台“点供”燃气的相关技术标准及设计规范;二是点供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投产、备案等存在严重问题,绝大部分点供项目都存在安全间距不够,无法通过消防验收的安全隐患;三是大多“点供”燃气企业燃气从业人员未经过专业培训即上岗操作;四是大部分燃气“点供”区域属于人员密集地区或场所(如医院、学校等),用气工矿企业又多集中于各个开发区内,周边临近危化品生产或储存企业,一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将危及个区域;五是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管理制度不健全,救援设备设施不完备,操作人员经验不足,遇燃气泄漏等突发事件,不能及时有效地处置,极易引发恶性事故。


(三)侵害了当地燃气经营企业的合法利益


“点供”企业进入燃气市场,侵犯了燃气管道公司的特许经营权,与当地政府招商引资的初衷相违背,破坏了招商引资的生态环境,导致重复建设,造成资源浪费。


(四)稳定供气无保障,极易引发供气纠纷


“点供”燃气的供应商多为民企或个人,社会责任意识不强,以盈利为主要目的。可能因为价格变动、遭遇极端天气而无法保证持续供应,极易引发供气纠纷。“点供”燃气经营企业大都没有城镇燃气经营资质,有的甚至仅凭危化品经营许可资质(不可存储)就从事这方面业务,企业在运行服务管理和安全监管方面也存在很大的问题。


三、相关建议


鉴于“点供”燃气存在的问题及现实情况,建议有关部门对全市范围内“点供”燃气企业进行全面排查,登记备案,对于严重违法违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行为,坚决予以取缔。 


(一)从严把控,严肃整顿点供市场


政府有关部门应对“点供”项目从严把控源头,严格审查供应方和使用方的合法手续,加大检查项目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等各个重要环节,经消防、安全、环境、卫生等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产运行。对燃气设施未批先建等违法违规行为联合执法整治,对已掌握存在自建燃气设施的企业进行逐户摸排,发现问题应及时勒令企业停产整顿,直至整改合格。


(二)加大使用检查


加大“点供”燃气使用工业企业的检查力度。一是严格检查从业人员上岗资格证书;二是检查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备案手续;三是检查操作规程、管理制度、应急预案等是否健全;四是检查作业环境是否满足要求。


(三)建立规范标准


加强规划、统筹管理,建议燃气管网已覆盖的区域,有燃气需求的用户必须使用管道燃气,原则上不允许“点供”。燃气设施应由当地燃气管理部门根据城镇燃气相关规定,实施统一建设和管理,明确供气、用气双方安全职责。燃气管网无法覆盖的区域,可采取灵活的“点供”等供应方式,进行短期过渡。在天然气管道到达后,“点供”应置换为管道燃气。燃气行业管理部门须建立相应的规范,制定“点供”的标准(如规模、体量、形式等),“点供”企业必须具有燃气相关经营资质,经营范围必须在燃气管理部门备案。工程建设必须符合基本建设程序要求,拥有安全管理所必须的资金、人员、技术。


(四)严格审查“点供”燃气经销商


对“点供”燃气经销商的经营许可、安全生产许可、危化品运输许可等加强审查,供应企业必须有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具备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

● 市政协委员赵东等15人提案 市政协委员谷野提案

 市政协委员谷野提案 市政协委员侯爱洁提案

 市政协委员杨森提案 市政协委员秦征宇等44人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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